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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操弱化对企业杀伤力
时间: 2008-5-12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国华 (责任编辑: 心悦)
 
  5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在沸沸扬扬的争论中,草案不仅要消除企业经营者的忧虑,更要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

  历时半年调研关注企业意见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草案共有45条,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的实施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去年底,今年初,国务院派出近10支调查组,到各地调研对《劳动合同法》的反馈以及实施意见。”据一知情人士透露,企业发出的最大声音是“用工自由没有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草案在近半年的调研之后,终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更大范围的民众意见。

  “每个人都有话要说。” 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赖德胜所看到的是,对于《劳动合同法》,不同阶层、不同部门的声音都不一样,“不仅企业和劳动者的声音不同,研究人员的意见不同,甚至大企业和小企业所持观点也有不小差异。”

  赖德胜认为,草案所公布的实施条例是采纳了各方意见之后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前往各地的调查组,调查非常细致,听取当地工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将不同利益方的观点平衡后,最后才制订出草案。”因此,草案的出台,绝不仅仅只是听取了企业声音的结果。

  赖德胜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必要的法律,这次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进一步解释,总体上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但是,也要看到的一个事实是,“这次草案是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解除用人单位雇用劳动力的后顾之忧。”比较草案和《劳动合同法》后,赖德胜认为,草案明确提出可以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如此明确、具体。“这明显是在告诉企业经营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尤其是明确指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体现了要让企业经营者放心用工的良苦用心。

  “维护劳动者权益”宗旨不变

  《劳动合同法》没有变。

  “维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的这一宗旨并没有改变。”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告诉记者,能够解除无固定期限的情况共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企业单方解除。

  草案所公布的14项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第2项到第14项,都是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而这13项情形都是《劳动合同法》中早已规定的,只不过没有草案中具体而已。“因此,《劳动合同法》没有改动。”

  事实上,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也至少有13种,在这13种情形中又分为两种情况:有正当理由和没有正当理由的。“如果劳动者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释合同,不仅能够获得赔偿,而且还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郭军认为,草案的出台是为了提高《劳动合同法》的操作性。例如,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要解释什么叫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更偏向于对企业提出要求,而倾向保护劳动者利益。“最起码的一点是,以后企业用人必须签合同。”郭军表示,在以前,大量的企业用人并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签署合同并不对守法的企业造成损害,同时保障了劳动者利益。

  在郭军看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是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办事。“提高了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而对守法的正规企业有利。”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劳动合同法》最终在四个层面上发生效用:全国人大在法律层面颁布《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企事业单位颁布部门规章,最后是各省、自治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

  赖德胜的看法是,这次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统一在全国执行。“但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社会保障完善程度的不同,在实施时各地会有一些弹性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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